恒帅股份(30096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2:06:49 中财网
原标题:恒帅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7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 7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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