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2:06:45 中财网
原标题:兴蓉环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2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523%。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 7月 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出具的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成国资函〔2022〕9号),原则同意成都环境集团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

(三)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
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2年6月29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实际向55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八)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2月2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2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634.24万股(已于2024年7月8日上市流通)。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对其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10月8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6.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二)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年 6月 29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5年 6月 28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序号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的具备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 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 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 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 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具备前述条件,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2023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884元/股,且不低于 同行业均值; (2)2023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且不低于同行 业均值; (3)2023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该样 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 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 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3、如涉及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履行重要社会责任 等事项对业绩构成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在符合规定且 履行了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可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 原。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 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 (1)公司2023年度每股收益 为0.6204元/股(以2021年底公 司股本总数2,986,218,602股计 算,每股收益金额为0.6167元/ 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0.3859元/股,该指标达成; (2)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 为80.87亿元,且不低于同行 业均值39.7358亿元,该指标 达成; (3)公司2023年度资产负债 率为59.15%,该指标达成。 因此,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条件的具备情况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5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 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 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 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评价 体系分年度进行并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 档次。 若激励对象当年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个人 解除限售系数为100%;若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个人 解除限售系数为80%;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当期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 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 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556名 激励对象中有46人已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其余510名激励 对象2023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 及以上,个人解除限售系数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 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23%。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后续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10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523%。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已解除限售 的数量(万 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占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 的比例剩余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饶怡董事、总经理72.802.1030.00%2.10
王彬董事72.802.1030.00%2.10
刘杰董事、董事会秘书72.802.1030.00%2.10
兰彭华副总经理72.802.1030.00%2.10
赵璐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人)72.802.1030.00%2.10
核心骨干员工(共 505人)1 480 ,591.84444.0030 00 . %444.00 
合计(共510人)1,515605.84454.5030.00%454.50 
注:1、“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一栏中已剔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具体情况可详见相关公告)。上表所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情形。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股票锁定及买卖行为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4、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期(或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 56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764.2281万股。因 9人未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556人,实际授予股票数量为1,699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公司已实施 2021年度、2022年
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利润分配,其中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02元(含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12元(含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1.70元(含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87元(含税),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扣除每股派息金额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03元/股调整为 2.4590元/股。

(三)公司激励计划自实施以来,累计有 46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5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3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 113万股已由公司分别于 2024年 2月和 10月回购注销)。此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有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16万股已由公司于 2024年 10月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为 510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15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1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 45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5年 6月 28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应按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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