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2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523%。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 7月 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出具的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成国资函〔2022〕9号),原则同意成都环境集团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 (三)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 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2年6月29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实际向55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八)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2月2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2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634.24万股(已于2024年7月8日上市流通)。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对其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10月8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6.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二)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10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523%。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 56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764.2281万股。因 9人未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556人,实际授予股票数量为1,699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公司已实施 2021年度、2022年 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利润分配,其中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02元(含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12元(含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1.70元(含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87元(含税),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扣除每股派息金额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03元/股调整为 2.4590元/股。 (三)公司激励计划自实施以来,累计有 46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5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3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 113万股已由公司分别于 2024年 2月和 10月回购注销)。此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有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16万股已由公司于 2024年 10月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为 510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15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1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 45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5年 6月 28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应按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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