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30064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会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提案人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股东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所披露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与召集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只能委托一人为限。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经审核符合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大会不保证提供文件及席位。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前次年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并公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5天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会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言前宣布。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会股东发言可以限制时间,但不得限制人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用现场投票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退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股东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记录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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