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300644):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7月)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6、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7、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8、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及其它宣传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对于向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后方可对外报送。 前述的所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相关人员履行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露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等内容。相关业务部门应就履行书面提醒义务及相关报送事项作好登记、留痕记录,并定期报送证券部汇总、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前述所列内部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或其他依据公司内部制度应给予的处分方式,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