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000712):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4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向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金控”)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控股”)组成的联合体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30,00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20%,下称“标的股份”),本次交 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股份的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东莞证券已就标的股份的过户完成了股东名册的 变更手续并出具了新股东名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已完成交割。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方(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136,305.252万元支付至各方认可的公司收款账户。受让方在收到东 莞证券出具的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股份转让款90,870.168万元支付至各方认可的公司收款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二、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一)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等。 (二)公司尚需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 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已依约 履行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标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5、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 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根据上市公司的 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7、在相关各方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 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金桥 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 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本 次交易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交易对方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完成交易对价的支付;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龙股份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 其资金、资产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标的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6.《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已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 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存在违反《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7.在交易相关各方完全履行其签署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的前提 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3.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