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以及与定期报告对应的财务快报、财务信息;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子公司应当明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负责部门,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内幕信息发生时联络人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公司各部门按规定对外向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财务数据、相关材料时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在当日登记外部信息使用人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详见附件2),提醒报送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当该事项持续进行时,应当按照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同时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同时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同时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上述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行登记,不同阶段、不同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应如实、完整进行记录。各方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详见附件2)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证券事务部每年至少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提供信息之前应确认是否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提醒其承诺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如发生违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违规事项及涉事人员进行问责、追责。公司各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 分别报送备案;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需写明是哪一次会议)、电话(需写明通话人及具体时间)、传真(需写明是哪一份 传真)、书面报告(需写明是哪一份报告)、电子邮件(需写明是哪一封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4、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进行其它不当交易。 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意: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 分别报送备案;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需写明是哪一次会议)、电话(需写明通话人及具体时间)、传真(需写明是哪一份 传真)、书面报告(需写明是哪一份报告)、电子邮件(需写明是哪一封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4、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进行其它不当交易。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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