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内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组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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