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0013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7月)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消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并做好本条第一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本制度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的保存年限为10年。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信息中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并且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加强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支持、配合、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本制度所述相关内幕信息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盘、磁盘、光盘、录音、录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外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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