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0007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同时应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六)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工(其中,公司研究人员遵循本制度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及时阐述公司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不实或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后,及时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前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履行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五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项所述标准的,应当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深交所的安排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经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各单位并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会计部就财务数据进行核实,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八)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单位在知悉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收到书面报告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重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协助前款人员或单位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和格式要求准备信息披露所需资料;(三)各单位所提供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公告文稿,报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重大事件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六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管理应按照《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应按照《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应按照《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披露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七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四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进行审核程序。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三条 公司须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责任及其追究 第八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向其追究赔偿损失;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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