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0007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好互动。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方案。 第十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和分析师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在接待证券分析师时,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与意见,对证券分析师分析报告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时,公司应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邀请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需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十五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办理接待审批手续,接受调研、采访的应事先索取调研、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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