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0007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1:16:12 中财网
原标题: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可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已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按照相对独立原则,一般不再聘用其承担该公司的咨询业务。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采购方式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境内控股子公司原则上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特殊情况无法聘用同一家事务所的,最多不超过两家。聘用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并且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承担审计责任。

第六条 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特别是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及公司信息安全
(六)具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聘用其从事审计业务:(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
(二)近3年内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两次以上;
(三)近3年内负责审计的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至少在起聘时间前3个月发布招标公告。

公司应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公司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进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书中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承诺和陈述:(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三)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四)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内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金融企业业务复杂性的能力,近3年内负责审计金融企业名单;
(六)项目小组人员构成、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简介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项目小组成员近3年受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小组已承接的金融企业审计项目;
(八)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项目应分别列示);
(九)未经金融企业有关监管部门和被审计金融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保密措施,根据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本办法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股东单位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十)可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管理建议书、研究成果分享、财会制度和公司治理培训等;
(十一)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投标后,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密封保存,并于评标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外部专家和公司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1/3。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
(三)投标事务所的报价;
(四)其他公司会认为应评定的标准。

评标标准可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供的参考表:
评审内容权重
职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20%
工作方案20%
人员配备15%
报价15%
相关工作经验10%
商务响应程度10%
总体评价10%
注:1.可根据公司特点及业务需求对评标标准权重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在参考权重标准的20%以内
2.为避免在审计招标过程中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压价,影响金融审计质量,对于明显(50%及以上)低于市场正常报价、平均报价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

3.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所占分值权重。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4.工作方案应包含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等,在职业记录、质量控制水平以及工作方案中重点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合计权重应不低于40%。

5.总体评价需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为评标委员会现场述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审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按排名顺位另行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重新提请审议。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公司应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司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至少保留15年,以便于事后备查。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有权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未按业务约定提交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与有关人员串通,虚假投标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公司履行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在上述年限内可以不再招标。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满,或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结果对外公开。因特殊情况不宜对外公开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主要原因,公司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基本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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