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0007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分类、计量及其公允价值确定管理办法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分类、 计量及其公允价值确定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资产,是指公司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即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公司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公务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分类 第四条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 公司将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六条 公司将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七条 公司将分类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司日常经营中,将投资管理的股票、基金、可转换债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在初始确认时,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指定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第九条 公司发生拆出资金、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按取得或形成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计量,占用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益。 第十条 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将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且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公司经营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公司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向外部证实。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1、公司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 2、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金融资产在公司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4、金融资产的条款发生变更但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负债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 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是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1)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在其终止确认、摊销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金融工具的计量 第十二条 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处理。 该类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即扣除损失准备之前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计算时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但包括交易费用、溢价或折价、以及支付或收到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费用。 公司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2)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应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摊余成本相关的减值损失或利得,以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账面价值的变动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司采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初始确认金额,同时按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该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确认该类金融资产的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1)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2)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拆出资金、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按取得或形成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计量,占用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益。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如存在公开活跃市场的,市场中的报价应被采用;如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有足够证据表明最近的交易的市场报价不公允,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估值技术包括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十八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符合条件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公司减值计提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匹配性和前瞻性。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除非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使得新的计量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或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否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前瞻性信息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关的损失准备。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反映以下各种要素:(1)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2)货币时间价值;(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对于纳入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金融工具,公司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第一阶段,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第二阶段,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将其视为已发生信用减值,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第三阶段,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和定性指标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公司将其转移至“第二阶段”: 1、融资类业务信用管理预警情况的发生,主要指预先设定的融资类业务维持担保比是否采取追保或平仓措施;作为抵押的担保品价值或第三方担保质量的显著下降,其预期将影响发生拖欠的概率等; 2、债券投资业务中内外部信用评级自初始确认后至报告日显著恶化;同时设定可推翻假设,即如果债券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天,则认为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当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则将被转移至“第三阶段”。公司认为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情形有: 1、融资类业务的信用管理限制情况,主要指基于预先设定的融资类业务的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能覆盖融资金额,融资人资信状况严重恶化,账面资不抵债等;2、债券投资业务的内外部投资级别的显著下降,且预期本金和利息未来也很难收回,通常可以推定发行人违约,或者发行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同时设定可推翻假设,即如果债券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90天,则认为其造成信用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了前瞻性信息,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金融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数、市场平均数据等。 对债券业务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主要为前瞻性影响的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敞口(EAD)、违约损失率(LGD)三者乘积折现后的结果。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12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违约风险敞口等于金融工具违约时点后合同应收的全部现金流按实际利率折现到违约时点的现值;违约损失率是指对违约风险敞口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主要结合担保物变现的价值、债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手的类型等。 对融资类业务,预期信用损失为违约风险敞口(EAD)及考虑前瞻性影响的损失率比率(LR)二者乘积折现后的结果。损失率比率是指公司对违约风险敞口发生损失概率和程度作出的预期。 第二十一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其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使用了模型和假设,这些模型和假设涉及未来的宏观经济情况和客户的信用行为(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及相应损失)。 为了保证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重大判断(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标准;选择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适当模型和假设;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确定需要使用的前瞻性信息和权重)的准确性,公司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合理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准确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公司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模型计算减值参数或外购减值模型时,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技术和产生过程,确保满足会计准则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活期存款、合同期限三个月以内的货币市场业务,包括定期存款、银行间或交易所拆出资金、逆回购等由于信用风险不重大,公司一般情况下不计提信用损失减值准备。 公司参照债券投资业务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对货币市场业务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可基于交易场所、交易对手的类型和信用状况、合同期限、担保品情况等合理估计损失率,使用损失率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基数*损失率,其中,基数为货币市场业务的账面余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账面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因融资融券、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合同约定经强制平仓处理操作完成后形成的应收款项由于信用风险较高,按照预期回收情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合同还款日逾期90天,并难以预期信用损失的,且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按应收账款与抵押品资产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方法)的差额全额计提。 (二)因证券清算形成的应收款项、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或者托管人应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业绩报酬和席位佣金等由于信用风险不重大,可不计提信用损失减值准备; (三)其他已发生信用风险或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通过预估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预估其坏账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其中,信用风险已经发生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且在90天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2、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影响融资人履约能力; 3、债务人经营不善,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不利的财务重组等; 4、公司出于经济或合同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其他未发生信用风险且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坏账准备金额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结构及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欠款的能力),按历史损失经验、目前经济状况、预计应收款项组合中已经存在的损失评估确定。 公司一般性应收款项单项不重大的标准为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可按账龄和历史损失经验数据等类似风险组合比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1、计提范围: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非重大应收款扣除应收认购新股、交易所清算占用款等无风险应收款项后计提。 2、计提方法:采用账龄分析法。部分往来款采用账龄分析法难于真实反映其预期信用损失,可按扣除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 3、提取比例: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类似、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账龄计提比例: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 一年至二年 10% 二年至三年 20% 三年至四年 50% 四年至五年 80% 五年以上 100% 4、账龄确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对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予以确认,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5、坏账准备的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业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当年发生、计划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等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短期内难以通过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前瞻性调整反映相关风险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建立管理层叠加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公司应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需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内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持有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以及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满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公司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公司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计量相关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选取具备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司应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及估值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并定期评估其估值质量,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应遵循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对合同中规定附有特殊选择权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定向转让选择权、合并选择权、延期兑付选择权等,公司在评估其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该类选择权对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估值的科学性、准确性。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应当一致,若主体之间采用不同方法,导致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对该差异进行分析,调整改进估值方法;对于调整后仍存在差异的,应有充分合理的依据,确保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按相关规定对估值方法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在资产负债表日利用估值核算系统认真计算结果,后再与投资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投资管理部门有责任向财务人员提出意见,通过沟通商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条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当公司账面出现新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难以自活跃市场直接取得可观察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估值方法,报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年终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将有关估值方法和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具体参与估值的人员因工作不尽责,出现重大资产估值错误,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续和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及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取决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三个层次输入值的定义如下: 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经营层可制订金融工具估值的具体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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