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002261):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共计249.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84%。 3、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2年6月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2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年12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相关意见。 7、2024年7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相关意见。 8、2024年10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发表相关意见。 9、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相关意见。 10、2025年7月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相关意见。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6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98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除部分因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及其余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独立财顾报告。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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