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600105):永鼎股份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0:56:19 中财网
原标题:永鼎股份:永鼎股份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超导”)拟与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国信”)签署《债转股协议》,兴业国信拟将其持有东部超导可转债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中的人民币1,200万元可转债借款转换为东部超导的投资款,按照东部超导投前估值人民币63,000万元向东部超导投资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120万元计入东部超导注册资本,其余1,080万元计入东部超导资本公积(以下简称“本次债转股”);同时,兴业国信指定其关联主体苏州福盈超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福盈”)作为本次债转股的持股主体并承接该部分股权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本次债转股完成后,苏州福盈将持有东部超导1.8692%股权。

●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东部超导的股权比例从60.9524%下降至59.8131%,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投资”)通过持股平台苏州致鼎兢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致鼎兢业”)间接持有东部超导的股权比例从6.4762%下降至6.355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永鼎投资合计持有东部超导的股权比例从67.4286%下降至66.1682%。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对东部超导的控制权,东部超导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苏州福盈与东部超导、公司及相关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合作协议》,苏州福盈有权在触发《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的前提下要求公司或东部超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东部超导股权,该项增信措施在公司对该子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本次债转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
本次事项涉及潜在的股权回购义务,公司及子公司东部超导承担了无法完全避免回购股权的现金支付义务,如触发协议任意一项约定回购条件,公司可能需以年化6%的利率回购苏州福盈所持东部超导的股份,且针对投资款潜在的回购义务需要在对应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计提财务费用。具体详见后文披露所约定的触发股权回购义务的潜在情形。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债转股概述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东部超导与兴业国信签署《可转债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兴业国信向东部超导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可转债借款,当协议约定的条件均满足时,兴业国信有权自行或指定其他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关联主体将其对东部超导的可转债借款转换为其对东部超导的股权。

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拟与兴业国信签署《债转股协议》,兴业国信拟将其持有东部超导可转债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中的人民币1,200万元可转债借款转换为东部超导的投资款,按照东部超导投前估值人民币63,000万元向东部超导投资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120万元计入东部超导注册资本,其余1,080万元计入东部超导资本公积;同时,兴业国信指定其关联主体苏州福盈作为本次债转股的持股主体并承接该部分股权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本次债转股完成后,苏州福盈将持有东部超导1.8692%股权。

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东部超导的股权比例从60.9524%下降至59.8131%,公司全资子公司永鼎投资通过持股平台苏州致鼎兢业间接持有东部超导的股权比例从6.4762%下降至6.355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永鼎投资合计持有东部超导的股权比例从67.4286%下降至66.1682%。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对东部超导的控制权,东部超导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债转股前后,东部超导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债转股前 债转股后 
  认缴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
1江苏永鼎股份有 限公司3,840.0060.95243,840.0059.8131
2苏州致鼎兢业投 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125.0017.85711,125.0017.5233
3苏州致鼎慧忠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035.0016.42861,035.0016.1215
4安惊川2003.17462003.1153
5嘉兴晋财合盛先 进制造产业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001.58731001.5576
6苏州福盈超导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20.001.8692
合计-6,300.00100.006,420.00100.00
(二)回购义务情况概述
在乙方(苏州福盈)作为目标公司(东部超导)股东期间,如发生任意一项回购事件,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司、致鼎兢业、致鼎慧忠)回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

回购款的计算方式:R=A*(1+6%/360*N)-C
其中,R=回购义务方需支付的回购款
A=乙方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本次投资款
N=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回购方付清回购款之日止的实际投资天数
C=乙方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截至回购义务方足额支付回购款之日)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股息及任何形式的现金补偿(不包括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向乙方支付的现金补偿)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之“五、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中披露的回购约定。该项增信措施在公司对该子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

本次子公司东部超导债转股所涉及的回购义务系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东部超导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债转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7753306M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430室
5、法定代表人:胡斌
6、注册资本:34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40000100.00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886,111.824,001,877.91
负债总额3,137,838.663,248,581.74
资产净额748,273.16753,296.17
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410,537.2770,453.05
净利润13,852.177,305.46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兴业国信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1、兴业国信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福盈超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公司名称:苏州福盈超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EM217D7G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物流大厦(112)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出资额:137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刘秋蓉136999.927
2华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73
9、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苏州福盈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0、苏州福盈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注:该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至今不足一年,无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TDPU64Y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大兢路518号
5、法定代表人:张国栋
6、注册资本:6,3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超导磁体、超导电缆、超导电力设备、超导产品检验检测设备、低温制冷设备(不含橡塑类)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机电设备和产品的研发、销售;钢带(材)、铜带(材)、有色金属基带(材)的销售;超导电力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服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研发、制造、销售: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气自动化设备,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线、电缆的研发、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安装、测试、维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超导材料制造;超导材料销售;光纤销售;光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关系:本次债转股前,公司直接持有东部超导60.9524%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永鼎投资通过持股平台苏州致鼎兢业间接持有东部超导6.4762%股权,东部超导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149.78 31,030.17

负债总额34,412.8637,117.26
净资产-5,263.08-6,087.09
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089.24326.16
利润总额-3,493.61-824.01
净利润-3,493.61-824.01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本次交易标的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1、最近12个月内增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1日,东部超导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嘉兴晋财合盛先进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东部超导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余900万元计入东部超导资本公积;安惊川以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认购东部超导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余1,800万元计入东部超导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完成后,东部超导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6,3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永鼎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并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4)
四、本次标的定价情况
基于东部超导所处行业特点、市场定位、当前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潜力综合考虑和资本运作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兴业国信以其持有东部超导1,200万元的债权本金转为东部超导投资款,按照东部超导投前估值人民币63,000万元向东部超导投资人民币1,200万元。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转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鉴于:
2024年12月31日,甲方与乙方签署《可转债投资协议》(编号:
DBCD-KZZ-001)(以下简称“可转债协议”),根据可转债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约定的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其他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关联主体将其对乙方的可转债借款转换为对乙方的股权;
甲方拟将其持有乙方可转债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中的人民币1,200万元按照可转债协议的约定转换为目标公司投资款,并指定其关联主体苏州福盈作为持股主体(以下简称“债转股事宜”)。

1、债转股事宜的约定
1.1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将其持有对乙方的可转债借款中的人民币1,200万元按照可转债协议约定转换为目标公司股权,并指定苏州福盈作为持股主体。

即甲方将人民币1,200万元可转债借款转换为目标公司的投资款,并指定其关联主体苏州福盈作为债转股事宜的持股主体,按照目标公司投前估值人民币6.3亿元向目标公司投资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12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080万元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1.2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次债转股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苏州福盈根据本协议约定被工商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之日)起,乙方无需按照可转债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已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借款本金(即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如有)。

1.3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基于可转债协议项下对甲方的可转债借款本金由人民币3,000万元减少为人民币1,800万元(以下简称“尚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借款”),就尚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借款进一步约定如下:(1)在2025年12月31日前,甲方或其指定关联方可以按照双方届时协商一致的目标公司投资估值将其尚未转股部分可转债借款全部或部分转为目标公司投资款,并认购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
(2)如甲方在本协议第1.3条第(1)款约定的期限内未将其尚未转股部分可转债借款一次性全部转为目标公司投资款的,乙方应当按照可转债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尚未转股部分可转债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即年利率为单利2.8%);2、协议终止和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

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文首约定的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苏州致鼎慧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三:苏州致鼎兢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合称“甲方”

乙方:苏州福盈超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协议背景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国信”)与目标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约定兴业国信以其持有目标公司1,200万元的债权本金转为目标公司投资款(以下简称“本次投资款”),按照目标公司投前估值人民币6.3亿元对目标公司投资,其中12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08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投资”),并指定乙方作为本次股权投资的持股主体。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1.8692%的股权(对应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回购权
2.1启动回购条件
在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如发生以下任意一项回购事件,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权”):2.1.1若目标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第三个考核期关于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目标的80%即人民币8,000万元(对应甲方一在2024年1月16日发布的临2024-005号公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1.2若目标公司未在2030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乙方同意的证券交易主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以有权机关的受理日期为准),目标公司经具备资质的证券公司上市辅导满足上市条件后因目标公司的股东对上市的交易所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按期递交上市申请的除外;或经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目标公司在2030年12月31日前与潜在并购方签署并购相关法律文件并生效;
2.1.3若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出现重大诚信问题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遭受刑事立案侦查,或目标公司在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控股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被司法机关采取司法拍卖等原因致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等情形,对目标公司合法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对目标公司合格上市或被并购产生实质障碍;
2.1.4若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3个月内未取得乙方的书面豁免,或在任一项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欺诈、误导和重大遗漏等从而对目标公司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及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相关的重要文件或信息,经乙方书面要求后满六十(60)日仍未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2.1.5若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提供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目标公司持有并且自被法院拍卖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被托管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核心业务变更(乙方同意除外)等给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目标公司合格上市或被并购产生实质障碍;
2.1.6若目标公司出现乙方不知情的财产转移、账外销售收入,或者乙方发现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前/后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提供之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或目标公司或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造成对乙方是否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判断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2回购义务方
各方一致同意,在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且乙方主张股权回购时,如甲方一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的,由甲方一作为回购方代表,甲方内部各主体所回购股权数由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一作为回购方代表履行回购义务,但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有义务共同且连带地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项;如甲方一届时不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且目标公司届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甲方一要求承担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义务的,由甲方二、甲方三作为股权回购义务方,与目标公司共同且连带地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目标公司同意先行承担连带支付全部回购款项的责任,以甲方二、甲方三届时各自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向甲方二、甲方三分别追偿。

2.3.回购款的计算方式:R=A*(1+6%/360*N)-C
其中,R=回购义务方需支付的回购款
A=乙方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本次投资款
N=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回购方付清回购款之日止的实际投资天数
C=乙方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截至回购义务方足额支付回购款之日)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股息及任何形式的现金补偿(不包括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向乙方支付的现金补偿)
2.4回购时限
若乙方依据本条启动回购的,乙方有权在触发回购当日及其后的两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该回购时限进行补充约定)向回购义务方发出书面回购股权通知,回购义务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按照乙方的要求在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计算公式向乙方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乙方在收到足额股权回购款项后30日内配合回购义务方及目标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操作便利,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在通知时可直接向甲方一发出通知,甲方一在收到通知后有义务通知其他方共同履行回购义务,甲方二、甲方三同意在甲方一收到股权回购通知时,视为其也收到股权回购通知。

2.5如回购义务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项的,则回购义务方应按未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甲方所支付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所支付款项按照开支、赔偿金、违约金、股权回购款的顺序进行清偿。

3、估值调整
3.1甲方同意:
在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如目标公司后续增资时目标公司估值低于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投后估值(即投后估值人民币6.42亿元,但本协议第4.5条约定的情形除外)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目标公司将其认购价格按广义加权平均的方式调整至本次股权投资的认购价格与新发行的认购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调整后乙方认购目标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按以下公式计算:CP2=CP1×(A+B)/(A+C)
其中,CP2为调整后乙方认购目标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的价格;
CP1为调整前乙方认购目标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的价格;
A为未来低价融资前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包括目标公司已发行但尚未行权的可转换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期权、权证及其他可转换债券);
B为未来低价融资的融资额除以CP1;
C为未来低价融资中实际发行的注册资本。

3.2估值调整中的股权来源:在发生估值调整情形后,乙方有权在触发估值调整当日及其后的任意期间内向目标公司发出估值调整通知,目标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应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调整,若因目标公司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不能向乙方增发新股的,由甲方一承担向乙方转让股权/股份的义务;若甲方一履行前述股权/股份转让义务影响甲方一在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由甲方共同承担转让义务(甲方具体需要转让的股权数量按届时各方在目标公司持股的比例来按比例确定)。目标公司或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按照乙方的要求在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计算公式向乙方增发或转让股权/股份以履行估值调整义务。

如目标公司或甲方逾期未能增发或转让股权/股份,则目标公司或甲方应按转让/增发股权/股份的数量与CP2的乘积的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3.3转让/增发股权/股份的数量=本次投资款/CP2-本次投资款/CP1。

3.4估值调整中涉及的对价:乙方通过无偿获取相应股权/股份,因受让股权/股份或认购增资股权/股份所产生的税、费(如有)由甲方或目标公司承担(例:如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乙方0元受让股权事宜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可配合甲方另签订一份有合理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办理登记备案,但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该对价;如根据相关政府监管机关的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对价的,甲方应在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3日内返还乙方)。

3.5在乙方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为避免乙方届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被稀释,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确保乙方届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变:3.5.1中新创投因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而对目标公司增资;及
3.5.2中新创投因股权结构调整对目标公司增资的投前估值低于本次股权投资的投后估值,即人民币6.42亿元。

4、违约责任与赔偿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因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或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应负责赔偿他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和/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实现权利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以下简称“开支”),乙方应就前述开支提供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相关开支不应超过合理范围。

在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和估值调整条件成就,回购义务方拒绝履行回购义务或目标公司/甲方拒绝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增发/转让股权的(如拒绝支付款项、拒绝签订相关协议、故意失联等),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全部开支及损失。

5、争议解决
各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履行、效力或解释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30)日内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东部超导主营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及超导应用产品。本次东部超导债转股完成后,可以提升东部超导经营实力,满足亟待解决的资金需求,为东部超导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为其带来新的商业机会和资源共享的可能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和长期利益。

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公司仍将作为东部超导的控股股东,保持对东部超导的实际控制权。本次事项涉及的回购权的安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风险提示
本次事项涉及潜在的股权回购义务,公司及子公司东部超导承担了无法完全避免回购股权的现金支付义务,如触发协议任意一项约定回购条件,公司可能需以年化6%的利率回购苏州福盈所持东部超导的股份,且针对投资款潜在的回购义务需要在对应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计提财务费用。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