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6006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0:25:25 中财网
原标题:华谊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其
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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