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6006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其 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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