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于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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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
(1992)30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企
股沪总字第019010号;公司已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上海市工 |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
30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072189974;公司已对照《公司
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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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第六条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2,831,28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22,831,2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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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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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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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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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
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
司贯彻执行;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围
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
行;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党委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权履职,公司为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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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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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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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条 |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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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四
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
和影响力的化工企业集团。 |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
和影响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成为社会需
要和受人尊重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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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许
可的范围经营)、塑料、涂料、颜料、
染料等相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
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研
发、生产轮胎、力车胎,胶鞋及其他橡
胶制品和前述产品的配件、橡胶原辅材
料、橡胶机械、模具、轮胎橡胶制品钢
丝;销售自产产品。(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
产品(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许可的范围
经营)、塑料、涂料、颜料、染料等相
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研发、生产
轮胎、力车胎,胶鞋及其他橡胶制品和
前述产品的配件、橡胶原辅材料、橡胶
机械、模具、轮胎橡胶制品钢丝;销售
自产产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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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 |
第十七
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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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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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条 |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为432,005,400股、出资
方式为国有资产折股和出资时间为1992
年8月7日。 |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432,005,400股、
出资方式为国有资产折股和出资时间为
1992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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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22,831,280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22,831,280
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122,831,28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22,831,28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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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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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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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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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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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 |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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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七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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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八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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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九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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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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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司股份。 |
第三十
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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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二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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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
四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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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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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五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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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
| 院撤销。 |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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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七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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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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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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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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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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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一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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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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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
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
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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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任免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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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二条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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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三条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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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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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四条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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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五条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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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六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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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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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七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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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
法追究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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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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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便于股东参加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交易所的规定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或
者董事会确定的便于股东参加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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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一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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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二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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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三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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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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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五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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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六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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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七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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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
九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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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
一条 |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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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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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
二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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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
六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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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
七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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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是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是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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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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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
八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所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所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
第六十
九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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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一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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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二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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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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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三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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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四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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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五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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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七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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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
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
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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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八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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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九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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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条 |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 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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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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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一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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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二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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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三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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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四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主持人应切实做好关联股东不参
与投票表决的工作,并应充分听取非关
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意见。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应由二名
非关联股东和一名监事会成员参与监票
和清点工作,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复核。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和股
东会主持人应切实做好关联股东不参与
投票表决的工作,并应充分听取非关联
股东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意见。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应由二名
非关联股东和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参与
监票和清点工作,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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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五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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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六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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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七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 |
第八十
八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同时提
供该候选人的真实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审核。如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向推荐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并同时提供该候
选人的真实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
如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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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及时说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
后,应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监
事的议案时,一并公告董、监事名单和
简历,以便股东审议。
公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
事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在
公告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议案时,一
并公告董事名单和简历,以便股东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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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九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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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
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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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
三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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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
四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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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
六条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
时点票。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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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
七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 |
第九十
八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 | |
| | |
第九十
九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
| | |
| | |
第一百
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第一百
零一条 |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
监事会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可拒绝作
出答复,但需说明原因: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
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
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董事会可拒绝作出答复,但需说
明原因: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
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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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章 党委 | |
第一百
零二条 |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
干名,按照规定设立纪委;董事长党委
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抓企业党
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
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层。 |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
干名,按照规定设立纪委;董事长、党
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抓企业
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实行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
董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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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
零三条 | | 公司党委和纪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
定执行。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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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
零四条 |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
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
执行和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
决策的体制机制。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公司
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公司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
的意见。 |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
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
执行和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
决策的体制机制。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应前置研
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
| | |
第一百
零七条 | 公司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
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设立工会组
织和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
青年积极参与公司改革发展,公司为工
会和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主席由会员
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
主席以职工代表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工会主席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
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设立工会组
织和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
青年积极参与公司改革发展,公司为工
会和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主席由会员
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
主席以职工代表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 |
| | |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百
零八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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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零九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
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
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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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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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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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一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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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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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三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
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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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四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
有效。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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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五条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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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七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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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八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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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十九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贯彻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
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上海市
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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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请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总经济师、财务总监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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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条 |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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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一
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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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二 | 董事会可决定金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额10%的资产购买、出
售、对外投资、租赁、抵押、质押;决
定除本章程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 董事会可决定金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十的资产购
买、出售、对外投资、租赁、抵押、质
押,决定金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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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保。其中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对外风险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捐赠;决定
除本章程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保。其中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对外风险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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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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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三
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定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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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四
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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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五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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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六
条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10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原则上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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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九
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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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法设立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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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三十六
条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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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三十七
条 |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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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三十八
条 |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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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三十九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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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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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第一百
四十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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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二
条 |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
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
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
|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
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
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
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
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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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三
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
独立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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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四
条 |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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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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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五
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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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六
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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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八
条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
| | |
|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
五十条 |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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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一
条 |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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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二
条 |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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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三
条 |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到五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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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四
条 |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报告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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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五
条 |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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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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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六
条 |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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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七
条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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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五十八
条 |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建设、可持
续发展(环境、社会、治理等相关事项)
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治理)
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公司法治建设规划;
(六)指导、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
工作;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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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
六十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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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一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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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三
条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
第一百
六十五
条 |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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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八
条 | 公司实行总裁主持下的联席办公会议制
度,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条件和程序;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与
分工;
(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
予的职权; | 公司实行总裁主持下的联席办公会议制
度,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与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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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
的职权;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
七十二
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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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
七十三
条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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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八章“监事会”共18条条款全部删
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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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
七十五
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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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七十六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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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 |
第一百
七十七
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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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七十八
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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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在年度
报告中,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作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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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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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条 |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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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八十条 |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
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
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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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
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5、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要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并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 |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
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
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要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并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意
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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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
第一百
八十一
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设总审计师1名,推动公司内部审
计监督体系建设,协助公司党委、董事
会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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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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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八十二
条 |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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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八十三 |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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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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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
八十四
条 |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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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八十五
条 |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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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八十六
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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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
八十七
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年度报告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承办年度报
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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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八十八
条 |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
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
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
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
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
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
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
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宜发言。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
| | |
| | |
| | |
|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
第一百
八十九
条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承办年度报告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 |
| | |
第一百
九十条 |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
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承办年度报告审计业
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
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
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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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
九十一
条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理由不当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年度报告审
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二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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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
九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 | |
第一百
九十五
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
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 | |
第一百
九十六
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等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送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送 |
| | |
| | |
| 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
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在发信服务器上所记
录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 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
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在发信服务器上所记
录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二百
条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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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
零一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第二百
零三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
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 |
第二百
零五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
港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
| | |
| | |
| | |
| | |
| |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第二百
零六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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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零七条 |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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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
零九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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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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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十条 |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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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十一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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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十二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有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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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
十三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
| | |
| | |
|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
十五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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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
十六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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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
十七条 |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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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第二百
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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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二十条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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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 |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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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条 | 程。 | |
|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二百
二十三
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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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二十四
条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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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二十五
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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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二十六
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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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二十八
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第一个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第二个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监事
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第三个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本
章程的第一个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
程的第二个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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