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600969):郴电国际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36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宸”)为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209.32万元及利息、仲裁费、律师费。 ? 截至2024年底,公司对本次仲裁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093,191.45元。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裁决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基本情况 因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拖欠 包头天宸供气款,包头天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供气款12,093,191.45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 2024年7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 案字第06962号。2024年11月,吉宇钢铁对包头天宸仲裁申请提出 异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17年 6月16日吉宇钢铁、包头天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 的《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联合经营期间继续履行与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的协 议书》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条款无效。2024年12月,北 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案涉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系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了吉宇钢铁关于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以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7月13日和11月23日、2025 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包头天宸提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 吉宇钢铁提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了审理。近日,包头天宸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裁决书》,裁决结 果如下: (一)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12,093,191.45元; (二)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的逾 期利息1,306,749.32元,并且继续向包头天宸支付以12,093,191.4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吉宇钢铁实际支付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本案律师费340,000元; (四)驳回吉宇钢铁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68,099.26元,全部由吉宇钢铁承担, 吉宇钢铁直接向包头天宸支付包头天宸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168,099.26元; (六)本案反请求仲裁费34,750元,全部由吉宇钢铁承担。 上述裁决各项吉宇钢铁应向包头天宸支付的款项,吉宇钢铁应于 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4年底,公司对上述仲裁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已累计 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093,191.45元。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裁决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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