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凰(83200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5-080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实行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相关信息抄送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的初步认定,提出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同时按照公司问责制度的规定履行问责程序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绝对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 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 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审计委员会。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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