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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301366):一博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1日 00:06:35 中财网

原标题:一博科技:一博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7月)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新章程) 修订前(原章程)修订依据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二条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为 914403007466471694。第二条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 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为914403007466471694。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原章程 第二条、第 三条合并。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33,334股,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第四条 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083.3334万股,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按实际批文 日期更新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Edadoc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Edadoc Technology Co.,Ltd.未改变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 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邮政编码:518051。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 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邮政编码:518051。未改变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9,536,201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001万元。根据实际情 况更新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 法》修订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根据《公司 法》新增条 款
第十条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根据《公司 法》删减条 款
第十一 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十二 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 员。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及 拆分条款
第十三 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用股份制经 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使公司不断发 展,为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 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 使公司不断发展,为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 会经济。未改变
第十五 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 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元器件的 购销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收银 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销售。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电子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电子元器件的购销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通讯产品、 数码产品、收银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销售。未改变
第十六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未改变
第十七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十八 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十九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未改变
第二十 条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 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 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持股数量单 位万股改成

 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序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出资 出资 号 名称 (股) 比例 方式 时间 2018年 5 1 汤昌茂 11,845,860 24.19% 净资产 月 31日 2018年 5 2 王灿钟 7,897,260 16.13% 净资产 月 31日 2018年 5 3 柯汉生 7,897,260 16.13% 净资产 月 31日 2018年 5 4 郑宇峰 6,317,820 12.90% 净资产 月 31日 2018年 5 5 朱兴建 5,528,040 11.29% 净资产 月 31日 2018年 5 6 李庆海 4,738,320 9.68% 净资产 月 31日 2018年 5 7 吴均 4,738,320 9.68% 净资产 月 31日 合计 48,962,880 100.00% — —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持股数额及持 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汤昌茂 1,184.5860 24.19% 2 王灿钟 789.7260 16.13% 3 柯汉生 789.7260 16.13% 4 郑宇峰 631.7820 12.90% 5 朱兴建 552.8040 11.29% 6 李庆海 473.8320 9.68% 7 吴均 473.8320 9.68% 合计 4,896.2880 100%股,增加出 资时间和出 资方式。        
  序 号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出资 方式出资 时间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
  1汤昌茂11,845,86024.19%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汤昌茂1,184.5860
  2王灿钟7,897,26016.13%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王灿钟789.7260
          柯汉生789.7260
  3柯汉生7,897,26016.13%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郑宇峰631.7820
  4郑宇峰6,317,82012.90%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朱兴建552.8040
          李庆海473.8320
  5朱兴建5,528,04011.29%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吴均473.8320
          4,896.2880 
  6李庆海4,738,3209.68%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7吴均4,738,3209.68%净资产2018年 5 月 31日    
  合计48,962,880100.00%     
            
第二十 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9,536,201股,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000.0001万股,全部为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根据实际情 况更新        
第二十 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 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二十 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未改变
第二十 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 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未改变
第二十 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二十 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二十 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未改变
第三十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的,公司股东应同时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转让有其他 限制的,公司股东应同时遵照相应规定执行。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三十 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删去“监 事”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 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未改变
第三十 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三十 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相关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三十 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 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根据《公司 法》新增条 款
第三十 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未改变
第四十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四十 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章程第 三十八条进 行了拆分
第四十 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四十 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 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 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 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 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 股东大会罢免。罢免的具体程序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 得知前述情形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在作出董事会 或监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 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 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 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公司收到人 民法院司法冻结裁定书十五日内,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第四十 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四十 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四十 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 法》修订条 款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 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 免于按照前述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第四十四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修 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活动。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 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 议。(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 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四十 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五十 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 明的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该股东已出席。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五十 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 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五十 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事会 职责
第五十 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事会 职责
第五十 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 司股份总额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 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事会 职责,同时 对条款进行 拆分。
第五十 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 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事会 职责
第五十 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五十 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 替代监事 会;3%改成 了1%。
第六十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 日。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六十 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六十 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或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的情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六十 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六十 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六十 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六十 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删去了“股 票账户卡”
第六十 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六十 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六十 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删去“住 所地址”
第七十 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未改变
第七十 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视为列席。以 电子通信方式列席的董事,可以电子通信方式等其他方式各自 或集中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七十 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 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七十 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删去“监事 会”
第七十 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删去“监事”
第七十 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未改变
第七十 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七十 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删去“监事”
第七十 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八十 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 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八十 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八十 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八十 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 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 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 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 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 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 票表决时,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 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 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 决时,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以及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评估。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 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 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 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 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八十 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享有的表 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 向数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 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拥 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 当选为董事,董事获选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 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 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累积投票的选票。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第八十七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 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二)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 散投向数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 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举累积投票的字样。 (六)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应 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出的 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 各董事应当分别选举,且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获选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 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累 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 明确标明是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累积投票的字样。 (六)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人 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 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 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 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 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八十 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八十 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未改变
第九十 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九十 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九十 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 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九十 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未改变
第九十 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九十 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九十 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或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日期起计算。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股东大会决 议载明的日期起计算。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九十 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九十 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 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除非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一百 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管理制度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包括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情形。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及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包括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等情形。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〇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未改变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 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 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合并相 关条款
第一百 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 一十一 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一百 一十二 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 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谨慎授权原则,就总经理批准的交易事项进行授权。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一十三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谨慎授权原则,就总经理批准的交易事项进行授权。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事项指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在年度银行授信总额方案中批准的借款,累计借款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累计借款金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上述所称“交易”事项指本章程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在年度银行授信总额方案中批准的借款,累计借款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但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累计 借款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应在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 一十四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等行使。(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 一十五 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一十六 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删去“和监 事”
第一百 一十七 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一十八 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三天。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或书 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 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未改变
第一百 一十九 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未改变
第一百 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 律、法规和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二十一 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二十二 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 举手表决等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和电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 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和电 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二十三 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 二十四 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未改变
第一百 二十五 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未改变
第一百 二十六 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二十七 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 二十八 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 二十九 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一 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二 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 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三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四 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其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拆分条 款
第一百 三十五 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拆分条 款
第一百 三十六 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七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确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 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八 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第一百 三十九 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条 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 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四十一 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四十二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未改变
第一百 四十三 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未改变
第一百 四十四 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征得董事会同意,可 委托授权副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工作;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经董事会授权,可代表公司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重大合同;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四十五 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由总经理拟 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四十六 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 四十七 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用合同规定。聘用合同改 成劳动合同
第一百 四十八 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 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 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 的职权。未改变
第一百 四十九 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一百 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拆分条 款
第一百 五十一 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拆分条 款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监事及监事 会的相关规定按《公司法》 删减相关条 款
第一百 五十二 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未改变
第一百 五十三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未改变
第一百 五十四 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五十五 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 支出,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 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公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 金支出,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司成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 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 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决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 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并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 股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期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公司成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四)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 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 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 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监事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或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 
 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2、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 
  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 五十六 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将严格执行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当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低于零的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分 配的原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五十七 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五十八 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五十九 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新 增
第一百 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新 增
第一百 六十一 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新 增
第一百 六十二 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六十三 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六十四 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六十五 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六十六 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六十七 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 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未改变
第一百 六十八 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一百 六十九 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一百 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或电邮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七十一 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未改变
第一百 七十二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未改变
   
第一百 七十三 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电子通信的方式进 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七十四 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 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送的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方式送出的,以电话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七十五 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 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七十六 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未改变
第一百 七十七 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未改变
  解散。 
第一百 七十八 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七十九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未改变
第一百 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未改变
第一百 八十一 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八十二 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改变
第一百 八十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引》修订
第一百 八十四 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八十五 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八十六 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新增
第一百 八十七 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未改变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 八十八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八十九 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九十一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二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三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依如下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四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五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六 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一百 九十七 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未改变
第一百 九十八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一百 九十九 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二百 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第二百 〇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未改变
第二百 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认定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二百 〇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未改变
第二百 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二百 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少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包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少于”、“超过”、“多于”不含 本数。按《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修订
第二百 〇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改变
第二百 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删除了“监 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 〇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股东大会改 成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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