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强股份(873665):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以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制度修改与更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二)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开展进度,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对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会计资料所反映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 (五)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 (六)对即将离任的管理、财务等重要业务的关键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以及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 (九)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十)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应清晰、完整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主要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项目招标等会议,参与制定和修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调阅公司制度、会议决定、业务调度单、董事长批示、业务数据等各种文件档案,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审计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并对有关资料、实物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有关部门和个人须密切配合,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四)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事项,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客观描述。审计报告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后通过邮件发送被审计单位,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 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审计 部在接到申诉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收到审计报告 10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部。审计部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建立审计档案,并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借)阅、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对外投资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八章 购买和出售资产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九章 对外担保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章 关联交易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一章 募集资金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审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十三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电子档案按项目进行归类保管。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生成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属于公司长期保存类档案。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个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降职、降薪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济处罚、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开除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监督和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对违反内控制度的部门及个人,向绩效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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