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强股份(87366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修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若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会计专业人士选聘为独立董事: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无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是否符合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并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北交所将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根据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如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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