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传动(833454):承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3:05:19 中财网
原标题:同心传动: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48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 理制度》,同意票数 7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相关方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设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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