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300010):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5-02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豆神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莹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莹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莹案、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1,204.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已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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