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601068):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聘用程序,优化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 《公司章程》《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为规范委员会的运行,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委员会应当按照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做出报告或者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委员会由三名委员 组成。其中两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至少有一名不同 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 任,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原则上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连任。经董事长和提名委 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本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本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 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四 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补选委员。 第八条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者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 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 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 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筹备委员会会议、收集会议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并 组织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等。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订立涉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多 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其政策或者摘要; (二)每年定期审阅董事会的结构、规模及组成(包括 其技能、知识及经验),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 就任何为了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 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三)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选 拔适合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并在董事提名名单中做出选 拔或者向董事会做出有关选拔的建议及向董事会提出聘任 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委任或者重新委任以及董 事(包括董事长)继任计划事宜的建议; (六)委员会至少每年应当研究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 事会表现,对因公司战略变化而引起的董事会变动提出建议, 且委员会自身订有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七)对于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的具体支持部门, 负责拟定会议议案并准备会议需要的有关资料或者报告、执 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 责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 如认为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其工作提供 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序 (一)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 情况,并形成书面提案;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等广泛 搜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委员会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 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决议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 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应当邀列席 会议的人员。 委员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送达方式为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会议通知采用上述方式发出后 即视为送达。 遇有紧急事宜,经主席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可采用电话 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当视为其已收到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 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 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当委员本人不能到会时,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 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半数及 以上人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非独立董事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 避表决。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提名方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原议事规则自本议事 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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