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3000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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