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3000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35:13 中财网
原标题:ST银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并转达到各自亲属。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承诺锁定限售股到期后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1)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2)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3)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4)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u、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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