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31:01 中财网
原标题:浩淼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审计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市场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漏风险。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的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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