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31:01 中财网
原标题:浩淼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审计部人员配置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回顾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 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公司内部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其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三)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对公司内部各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定期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年底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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