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31:00 中财网
原标题:浩淼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下列情况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自公司发出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后10日内向公司提交新任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股东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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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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