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审查其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执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关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确保各方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同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如对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考核等提出建议;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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