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30:59 中财网
原标题:浩淼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关联交易关联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之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股票挂牌之交易所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 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