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25:25 中财网
原标题:浩淼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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