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应组织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北交所、安徽证监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主体的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该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交所及安徽证监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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