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雪(838262):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1:45:47 中财网
原标题:太湖雪: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5-109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9:《修订〈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 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雪”或“公司”)发展韧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的有效管控,进一步提高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水平(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1号》”)和《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统筹推进ESG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ESG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或全体委员过半数推选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ESG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职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权。

第六条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ESG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ESG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商业道德、供应链、社区关系、劳工关系等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二)基于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关键绩效指标,对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绩效薪酬的建议;
(三)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审议和检讨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积极响应新兴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四)对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形成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ESG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年度ESG报告,经ESG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ESG报告编制工作由ESG委员会统筹,证券部负责落实跟进,收集、整理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相关指标和信息等,按照《监管指引第 11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ESG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一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他咨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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