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雪(838262):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1:45:46 中财网

原标题:太湖雪: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5-077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苏州太 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苏州太湖雪丝 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市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苏州太湖雪丝 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0078836153X2。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太湖雪丝 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太湖雪丝 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ZHOU TAIHUSNOW SILK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震泽镇金星村 318 国道北侧。第五条 公司住所:震泽镇金星村 318 国道北侧,邮政编码:2152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11.4185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 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11.4185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 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太湖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太湖
雪”品牌为核心(海外市场品牌为 THXSILK),聚焦“微笑曲线”两端为核 心的高附加值发展业务链(研发设计及 品牌运营),建设线上与线下、境内与 境外双轮并举立体式销售模式,在新消 费、新国货、新零售的背景下,努力弘 扬中华丝绸文化,打响新国货丝绸品 牌。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蚕丝 被、床上用品、服装、纺织品、丝绸制 品、蚕丝丝绸刺绣工艺品生产、销售; 工艺品、劳保用品、办公文具用品、五 金制品销售;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信息 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 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鲜茧收购;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 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 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雪”品牌为核心(海外市场品牌为 THXSILK),聚焦“微笑曲线”两端为核 心的高附加值发展业务链(研发设计及 品牌运营),建设线上与线下、境内与 境外双轮并举立体式销售模式,在新消 费、新国货、新零售的背景下,努力弘 扬中华丝绸文化,打响新国货丝绸品 牌。
原第十三条拆分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蚕丝被、床上用品、服装、纺织 品、丝绸制品、蚕丝丝绸刺绣工艺品生 产、销售;工艺品、劳保用品、办公文
 具用品、五金制品销售;文化创意设计、 企业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 务、市场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鲜茧收 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记名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 票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条款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 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为: 发起 认购股份数 出资额(元) 持股 出 出资 人 (股) 比例 资 时间 (%) 方 式 苏州 20,800,000 20,800,000 78.66 净 2016 英宝 资 年 2 投资 产 月 有限 15 公司 日 苏州 3,000,000 3,000,000 11.35 净 2016 湖之 资 年 2 锦投 产 月 资管 15 理合 日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苏州 1,321,586 1,321,586 5 净 2016 东方 资 年 2 汇富 产 月 创业 15 投资 日 企业 (有 限合 伙) 苏州 1,101,322 1,101,322 4.16 净 2016 市吴 资 年 2 江创 产 月 业投 15 资有 日 限公 司 陈强 220,264 220,264 0.83 净 2016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 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为: 发起 认购股份数 出资额(元) 持股 出 出资 人 (股) 比例 资 时间 (%) 方 式 苏州 20,800,000 20,800,000 78.66 净 2016 英宝 资 年 2 投资 产 月 有限 15 公司 日 苏州 3,000,000 3,000,000 11.35 净 2016 湖之 资 年 2 锦投 产 月 资管 15 理合 日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苏州 1,321,586 1,321,586 5 净 2016 东方 资 年 2 汇富 产 月 创业 15 投资 日 企业 (有 限合 伙) 苏州 1,101,322 1,101,322 4.16 净 2016 市吴 资 年 2 江创 产 月 业投 15 资有 日 限公 司 陈强 220,264 220,264 0.83 净 2016 资 年 2             
               
         发起 人认购股份数 (股)出资额(元)持股 比例 (%)出 资 方 式出资 时间
 苏州 英宝 投资 有限 公司20,800,00020,800,00078.66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英宝 投资 有限 公司20,800,00020,800,00078.66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湖之 锦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3,000,0003,000,00011.35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湖之 锦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3,000,0003,000,00011.35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东方 汇富 创业 投资 企业 (有 限合 伙)1,321,5861,321,5865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东方 汇富 创业 投资 企业 (有 限合 伙)1,321,5861,321,5865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市吴 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1,101,3221,101,3224.16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苏州 市吴 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1,101,3221,101,3224.16净 资 产2016 年 2 月 15 日        
         陈强220,264220,2640.83净 资2016 年 2
 陈强220,264220,2640.832016        

     资 产年 2 月 15 日      月 15 日 
                
 合计26,443,17226,443,172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 1 元,股 份总数为6,911.4185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911.418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 东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 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 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股东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 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股东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 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新增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购买、销售删除条款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 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应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建立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占用 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条款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或以其他 形式处置重大资产(含对外投资)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外担 保、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方面 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述1、4、5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3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的同 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规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 资额度。 (二)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三)提供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以对外提供 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 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不适用下列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7、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本条第 一款第1、2、5项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 用前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股东会审议 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上市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 关联交易; 2、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3、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一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 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 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 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本章程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 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 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并适用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所列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 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所列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 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 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 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 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 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 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 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 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删除条款,内容合并修订到上一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 召集和主持。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依法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依 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 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公司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报 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 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 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 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条款,内容合并至上一条。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 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北交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 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 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 表决。删除条款,内容分别合并至第四十七条 和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 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书面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 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 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 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 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 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含职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介绍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 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 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 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 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 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 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 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 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 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 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 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 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 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 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 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 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 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 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 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 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 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十个工作日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 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 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 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于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
论结果予以披露。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 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 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 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 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 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 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每一股东对每项议案行使 一次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表决为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条款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 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该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 月内离职。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离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程序 如下: 1、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2、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3、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4、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 对每位候选人议案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 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该合理期限应 根据公平原则而定。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 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 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应 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百八十日 内仍然有效。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 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 长行使相关职权,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 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和内容的相关规 定: (1)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 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 并具有可操作性; (3)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限范围 或幅度; (4)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 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三)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交易存在 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 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删除条款,部分内容修订合并至第四十 七条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删除条款,内容合并至第一百一十一 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传 真、信函)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传 真、信函、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 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或通讯方 式(电话、传真、信函、邮件、微信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 事项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和电 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方式,也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 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为已 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 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和 电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包含电子签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 善保存。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新增节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删除条款,部分内容修订至第一百三十 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 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删除条款,部分内容修订至第一百三十 六条。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 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 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 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 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外,高级管 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 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且不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 事。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 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 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八章 党建工作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苏州太 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设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置党务工作人员,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苏州太 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设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置党务工作人员,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副书记、委员的 职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副书记、委员的 职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在公司职 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 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公司党组织的 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 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 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 织; (五)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 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在公司职 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 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公司党组织的 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 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 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 织; (五)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 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遵循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 发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 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 目标及盈利规模、公司财务状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 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 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 盈利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 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机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
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由董事会 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 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 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 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 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若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分红 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如遇特殊情况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上述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或者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 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4)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为负数;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6)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 他情况。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本章程中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 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 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 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 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 金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 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 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 司。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不得 随意变更。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提请股东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 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四)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 行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履职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2、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 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的 理由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3、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 报规划。 4、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 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新增节第一节 信息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 息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北交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早于前述指定平台。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 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董事长应当 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 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 到或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敦 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组织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新增节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 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 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 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 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 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 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 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媒体报道;现 场参观;年度报告说明会;其他符合监 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 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 调和安排。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在参与 接待客人、公开演讲或接受媒体采访等 公开对外活动前,应当就交流内容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 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 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 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或电邮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特快专递方式)、 传真或电邮等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邮或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邮或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邮 或公告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 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电 邮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 即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服务 商签字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 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公 司通知以电邮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 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指定海内外相 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网站 (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依如下顺序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依如下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 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 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数据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