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002921):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1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3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4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二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或者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的,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5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6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1年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8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9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10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11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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