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300555):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5]第[0008]号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家律师、冯灿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 15:00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邱京卫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171人,代表股份72,487,59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6.2438 %。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 代表股份 13,943,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7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并经公司核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58,544,291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29.272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称吴世春与顾纪明、尹冠民、萍乡汇德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5年5月7日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并已向公司提交,经核查,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顾纪明、尹冠民、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将其持有的 3,604,727股、1,302,058股、6,600,000股路通视信股份的表决权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其中“委托权利的范围”包括“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 署相关会议文件”,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至 2025年7月31日或股权转让过户完成止”,“委托期限内,甲方(分 别指顾纪明、尹冠民、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再自行就上述委托股份行使委托权利,亦不得再委托乙方(指吴世春)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 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未现场出席及参与投票,而是网络出席并参与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结果显示:吴世春表决数16,059,271股;顾纪明表决数4,414,727股;尹冠民表决 数 2,112,058股;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表决数 6,795,000股。 公司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尚处于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内,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顾纪明、尹冠民、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自行行使上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因此,顾纪明、尹冠民、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就上述已委托股份表决权但又自行行使表决权所对应的表决数(总计11,506,785股)不应计入有效表决票。 经公司与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1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980,8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30.490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943,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7%;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037,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5187%。 2.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邱京卫 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303,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45%;反对33,676,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2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30%;反对17,617,67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889,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5.0909%;反对9,03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89%;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53,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43%;反对9,03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73%;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47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2.7697%;反对9,799,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06%;弃权7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523%;反对9,799,97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542%;弃权 7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0,47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2.7779%;反对9,141,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02%;弃权1,3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4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48%;反对9,141,17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92%;弃权 1,3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7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3.9204%;反对9,11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99%;弃权6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39,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10%;反对9,110,47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06%;弃权 6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76,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3.9227%;反对9,11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99%;弃权6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73%;反对9,110,47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06%;弃权 6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4206%;反对31,953,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87%;弃权7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59%;反对15,893,87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27%;弃权 7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未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盛志翔 经办律师: 朱 家 经办律师: 冯 灿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