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1:05:26 中财网
原标题:新余国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者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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