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00288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8号 致: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30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1号楼 201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7,766,26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362,915股的43.72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6,893,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96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6月 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72,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加,下同)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以累积投票制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张立品,同意股份数:116,895,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0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8%。 (2)戚思明,同意股份数:116,895,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0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6%。 (3)鞠万金,同意股份数:116,895,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 (4)张礼扬,同意股份数:116,895,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0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6%。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以累积投票制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苏敏,同意股份数:116,895,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5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2)吴新科,同意股份数:116,895,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0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4%。 (3)杨敬宇,同意股份数:116,895,4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5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4)田永臣,同意股份数:116,895,4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5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50,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8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5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34%;反对8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1%;弃权 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4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8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5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87%;反对8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弃权 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4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8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87%;反对8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弃权 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4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0%;反对3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8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49,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585%;反对3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9%;弃权 8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4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反对3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8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5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31%;反对3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9%;弃权 8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0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4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17,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64%;反对4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8%;弃权117,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3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607,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4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1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49%;反对4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1%;弃权1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99%。 4、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薪酬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50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6%;反对9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弃权1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57%;反对9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30%;弃权 1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3%。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55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8%;反对 4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16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4,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154%;反对 4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98%;弃权 16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4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 舟 经办律师:郭俊汝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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