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002865):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0:44:33 中财网
原标题:钧达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证券、衍生品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先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三)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科学合理评估预期收益率; (四) 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证券投资小组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范围内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管理、实施和处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一)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对股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实施证券投资操作;
(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调度,以及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三)内控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证券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专题研究,提出专业判断和意见。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小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证券投资小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次证券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出书面的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有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法律问题的公司禁止投资。

第十六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一)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加强调查分析,充分评估证券投资项目的公司治理、估值水平、运营管理等方面情况,严控投资风险;
(二)严格履行决策审批流程以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完善和优化投资策略,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并将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四)实时分析和跟踪所投资标的公司的情况,建立定期内部报告机制,进行阶段性检视与汇报。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来控制投资风险;
(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建立内部稽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操作风险;
(六)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信息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的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控审计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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