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00286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监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或泄露; (二)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三)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免于披露事项时不用申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证券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证券部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暂缓、豁免披露的以下有关信息: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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