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00286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追究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动失效。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