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300045):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6月底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提案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6月30日14点整,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王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3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80人,所代表股份合计191,02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652,909,210股)的29.2576%。 其中,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86,235,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8.5239%。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562%。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0名,所代表股份共计4,790,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3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0名,所代表股份共计4,790,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33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4.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1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2.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13.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14.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17.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18.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9.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5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上述提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62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4%;反对3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0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8%;反对3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7%;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4%。 2.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61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6%;反对3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1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52%;反对3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6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1%;弃权1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7%。 3.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611,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3%;反对3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1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49%;反对3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1%;弃权1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0%。 4.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61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4%;反对2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09%;反对2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08%;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3%。 5.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5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2%;反对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3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70%;反对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7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5%;弃权1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5%。 6.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33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56%(关联股东高小离、王琦、王伟、吴光跃、刘鹏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反对4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16%;弃权1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49%;反对4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6%;弃权1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5%。 7. 《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26,636股(关联股东岳冬雪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7%;反对3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8%;弃权1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21,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07%;反对3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9%;弃权1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4%。 8.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96,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3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1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8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81,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88%;反对3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98%;弃权1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3%。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3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反对3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弃权1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2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76%;反对3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0%;弃权1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4%。 10. 《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60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4%;反对2,27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6%;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915%;反对2,27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24%;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1%。 1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6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09%;反对2,27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1.1920%;弃权1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78%;反对2,27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89%;弃权1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4%。 1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6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09%;反对2,27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0%;弃权1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78%;反对2,27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89%;弃权1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4%。 10.4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533,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5%;反对2,385,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9%;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44%;反对2,385,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579%;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7%。 1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80,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反对4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0.2428%;弃权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5,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35%;反对4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2%;弃权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4%。 12.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72,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9%;反对3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弃权1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57,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37%;反对3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4%;弃权1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9%。 13.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6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3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3,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55%;反对3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0%;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4%。 11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1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6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2%;反对4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5%;弃权1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42%;反对4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76%;弃权1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2%。 13.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63,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5%;反对4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174%;反对4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66%;弃权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0%。 13.4 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29,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6%;反对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弃权1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3,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88%;反对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69%;弃权1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2%。 12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13.5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32,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3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弃权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6,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56%;反对3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43%;弃权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0%。 13.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74,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2%;反对3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弃权1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68%;反对3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1%;弃权1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2%。 13.7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8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0%;反对3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弃权2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05%;反对3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23%;弃权2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2%。 13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13.8 募集资金投向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4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8%;反对3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弃权1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37%;反对3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3%;弃权1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1%。 13.9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3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3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1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2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93%;反对3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00%;弃权1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07%。 13.10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6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反对3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弃权1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6,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899%;反对3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4%;弃权1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7%。 14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14.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97,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5%;反对3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1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82,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12%;反对3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8%;弃权1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 15.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9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6%;反对3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82,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29%;反对3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3%;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88%。 16.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80,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7%;反对3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弃权1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15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5,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03%;反对3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03%;弃权1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3%。 17.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66,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3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弃权1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1,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11%;反对3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95%;弃权1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4%。 18.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3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0%;反对3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2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68%;反对3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1%;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1%。 19.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47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7%;反对3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0.2013%;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05%;反对3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4%;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1%。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17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言 经办律师: 陈 昊 2025年6月30日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 18号首信律师楼 100088 A18 Ma Dian Nan Cun,Xi Cheng District,Beijing,china TEL:(010)82088088 All Rights Reserved by 首信律师事务所 ?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传播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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