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30163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06号 致: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 6月 1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 2025年 6月 30日下午 14点 30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亚溪路 16 号行政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30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736,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88,6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38%。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计 1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725,0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04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88,6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9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13,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 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2.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0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3.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0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4%;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9%;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4.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 2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弃权 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6%;反对 2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弃权 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09,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3,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4%;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9%;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 6. 《关于 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4%;反对 2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6%;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7%;反对 2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2%;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 陈泽鹏、常州市鑫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福灵进行了回避表决。 7. 《关于 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反对 2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7%;反对 2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2%;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 8. 《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70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2,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6%;反对 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9%;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4%。 9.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10,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 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3,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1%;反对 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4%;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4%。 1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09,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 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3,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4%;反对 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李佳霖 经办律师: 吴 炜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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