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0023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537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6月30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琳昊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7,206,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47%。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62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84,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84,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陈振华先生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6,676,00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245,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53,9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8%;反对245,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2%;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54,20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反对267,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2,1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31%;反对267,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950,73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70%;反对8,970,87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0%;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8,62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40%;反对8,970,87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30%;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