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002905):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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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0:24: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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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逸影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正案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
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33 广州
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维护广州
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
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利
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
权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
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企
业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利
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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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
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 第三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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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
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人数。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
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
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
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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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
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 |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
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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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 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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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删除《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对原《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
广州
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