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
“《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
“《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 |
| | |
| | |
| | |
| | |
| | |
|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
构的规则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
“本制度”)。 |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
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下称“本制度”)。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3 |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
| | |
| | |
4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以及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
| | |
5 | 第八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第八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
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6 |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经 |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属于下列情形 |
| | |
| | |
| | |
| | |
| 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第十二条
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联系的单
位。 | 第十二条
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联系的单
位。 |
| 公司在执行前款的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 公司在执行前款的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以及
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8 |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
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
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交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
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
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
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交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
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
9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特别重大担保
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
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
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特别重大担保
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
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
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后,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
| | |
| | |
10 |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
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
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
程序。 |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
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
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
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
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对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