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1名职工代表、3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2 |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资料。 |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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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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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市场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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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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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5 | 新增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
6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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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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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8 |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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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
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公司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数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金额低于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 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总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亿元人
民币以上的;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数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金额低于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做出决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
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总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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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前款未列明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
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
行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金额的交易,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
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未列明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公司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审
批的事项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超过上述金额的交易,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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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10 |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
签署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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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四)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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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 |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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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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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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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五条 | 第十八条 |
|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
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
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
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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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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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日将盖有董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非直接送达的, |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
分别提前 10日和 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经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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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
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
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 | 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
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
17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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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
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
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
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
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统计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统计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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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
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
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可意见。
…… |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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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20 |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
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
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
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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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 |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
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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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公司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
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
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
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不同决议在内
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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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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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4 | 第三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
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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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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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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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删除《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