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00290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0:24:42 中财网
原标题:金逸影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3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 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 度”)。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 度”)。
2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是指公司通过公开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3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 证。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4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 措施和实际效果。
5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 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删除
   
   
   
6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集资金存放、管 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 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7--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8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 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交所同 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9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 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 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 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10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 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删除
   
   
   
11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的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 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 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12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 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 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3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删除
   
   
   
   
   
   
   
   
   
14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 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如有)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 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5新增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 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 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 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16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 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17新增第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或者 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18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发行申请文件已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 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 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19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 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对符合以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20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 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21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删除
   
   
   
   
 见。 
   
22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3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 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 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 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 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2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 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删除
   
   
   
   
   
   
   
   
   
25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 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 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 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 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 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 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 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 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 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 年度使用计划。
   
   
   
   
   
   
   
   
   
   
   
   
   
   
26新增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 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27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 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删除
   
   
   
   
   
   
   
   
   
   
   
   
28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 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 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删除
   
   
   
   
   
   
   
   
   
   
   
 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 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29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 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删除
   
   
   
   
   
   
   
   
   
   
   
   
   
   
   
   
   
   
30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 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删除
   
   
   
   
   
31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 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删除
   
   
   
 诺。 
   
32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 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 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 体由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 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 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3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 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
   
   
   
34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 示;删除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 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说明;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5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 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 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 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36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37第三十五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 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删除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38第三十六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关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 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删除
   
   
   
   
   
   
   
   
   
   
   
   
39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 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 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 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 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40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41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 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 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 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相关的必要资料。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 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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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 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 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 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 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删除《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对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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