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信息披露指引第 7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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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 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广州金逸影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
2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
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
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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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销售; |
|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非货币性交易;
(十六)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津贴;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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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
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
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
|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收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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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收到限制或者影响;
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5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
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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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六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
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
于 30 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
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 0.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
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 3000万以下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万以下的,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应先
提交独立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 第十六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
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
于 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 3000万以下的;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3000
万以下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应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
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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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金额)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
相关条款。 | 计金额)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
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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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五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二十五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5%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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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
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
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
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
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
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
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
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
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
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
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
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
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
| 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
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第6.3.22条规定的其他内
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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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
“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
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删除《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对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