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00290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0:24:06 中财网
原标题:金逸影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30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信息披露指引第 7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广州金逸影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2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 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 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非货币性交易; (十六)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津贴;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4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 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 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收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收到限制或者影响; 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5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 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效力。
   
   
   
   
6第十六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 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 于 30 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 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 0.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 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 3000万以下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万以下的,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应先 提交独立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第十六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 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 于 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 3000万以下的;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3000 万以下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应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 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 相关条款。计金额)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 关条款。
   
   
7第二十五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5%的关联交易。
   
   
   
   
   
   
   
   
8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 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 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 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 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 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 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 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 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 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 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 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 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 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第6.3.22条规定的其他内 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9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 “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注:除上述修订外,还进行如下变更:删除《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对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对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或”统一替换为“或者”。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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